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关于准予银河科技成长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78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未知
价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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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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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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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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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要》及其更新
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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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
金投资者”)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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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日或开放
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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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
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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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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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胡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运营官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
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金融
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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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
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斯伦贝谢公司现场
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场拓展经理、技术经理,中
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王韬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市财税局第四分局查帐一所科员,
人教科团总支副书记、科员、副科长、分局一所副所长,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上海市财税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局规划处处长、办公室主任,上海市财政局办
公室主任、监督检查局局长、监督检查局党组书记、涉外经济处(金融处)处长、一级调
研员、二级巡视员。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付维刚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董秘
办高级总监,江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
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选
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油田
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处长,中石油集团
公司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田国林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机械(电子)工
业部机床工具局经济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基建贷款处、信贷一部综合处
经济师,信贷一部机电轻纺处副处长,信贷管理部交通邮电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信贷管
理部部务秘书(主持工作),信贷风险管理部分行监管二处副处长、处长,信贷风险管理部
综合处处长,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
党组成员(挂职担任);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副总裁 1 级。
独立董事陈冬梅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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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
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银
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金融论坛(CFF)成员、国家金融实验室高
级研究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外脑专家。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
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
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3 月
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 年 12 月到龄退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任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党建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
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金
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
年 5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 年 4 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划部总监、专户投资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
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
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
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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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发、信息技术管理
等相关工作。2021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
高鹏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1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国泰君安
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研究相关工作。2023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权益投委会:副总经理吴磊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袁
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副总经理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郑可成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蒋磊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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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
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收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托管人;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为承担责任;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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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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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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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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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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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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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01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1229。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秉持“精诚至上,信义立行”的
核心价值观,围绕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将数字化作为创新驱动、提升能级的核心力量,
加快转型发展,努力实现新的质变。
自成立以来,上海银行坚守金融企业初心使命,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助力长三角
一体化、京津冀协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战略实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
“五个新城”、自贸区等创新发展,区域服务能级不断提升;着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在普惠、科创、绿色、民生等领域加大投入,打造“上行惠相伴”、“绿树城银”等特色
服务品牌,构建开放合作的创新服务平台,推出“上行 e 链”、“智慧 e 疗”等专业服务
体系,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不断服务人民美好生活追求,深入建设“适老、为老、惠老”
的养老金融服务模式、培育大财富管理专业能力、助力满足场景化消费需求等,为客户提
供不止于金融的综合服务。
目前,上海银行已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设立
一级分行,在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前海、深汕特别合作区、泰州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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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级分行,分支机构布局覆盖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成渝等国家战略实施区域。陆
续设立了上银香港及其子公司上银国际、上银基金及其子公司上银瑞金、上银理财,发起
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与携程共同设立尚诚消费金融,跨境和综合经营布局完善。
近年来,上海银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发展品质稳步提升。目前,集团总资产已超 3
万亿元,年营收超 500 亿元、盈利超 200 亿元,资产质量保持银行业较好水平。上海银行
是国内 20 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列前百
强。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部、
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及
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上海银行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市场热点,
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大力提升同业托管
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 1800 亿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破 2600 亿元。同时,上海银
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
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管规模超过 2.89 万亿元,其中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 1.85
万亿元。
截至 2024 年 5 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 152 只,产品类型涵盖了
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 和 ETF 联接、QDII 以及 FOF 基金等,基
金资产净值规模合计约 2798.893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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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
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
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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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
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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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 A-F 座 3 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988 号 2602 房自编之一(邮编 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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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66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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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578 号
注册日期:2024 年 11 月 12 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第(一)条、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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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认购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
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份额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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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例 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 10,000,8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 类基金份额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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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3:某投资人投资 3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3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30,000.00 元
认购份额= (30,000+3.00)/1.00=3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账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
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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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上述限
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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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税后);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
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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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日或开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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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进行计算;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回。若某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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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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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A 类、C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N≥180 日 0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的赎
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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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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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5: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 1,000 元,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 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614,423.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6: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人申购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后,又在第 6 日(7 日内)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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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期为 6 日(7 日以内)的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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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
申请会使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8、9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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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开放日内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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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
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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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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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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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重点投资于科技主题的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科技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
面等多种因素以及证券市场的演化趋势,评估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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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
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等;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
市场因素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
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本基金所指科技主题上市公司,主要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国家
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市场认可
度高的科技成长企业。重点关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具体而言: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电子信息、集成电路、下一代信息通信网络、大
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相关技术服务;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卫星及应用、先进轨道交通、海
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核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产业、智能
电网、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新能源电池等相关产业链上中下游;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
品、资源循环利用及相关技术服务;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医药、医学美容、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生物医学
工程、生物农业及相关技术服务;
本基金定义的科技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或研发支出金额
处于所属行业前三分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科学技术的创新变革及相关政策的更新迭代,科技成长相
关领域及公司范畴可能发生变化,届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科技成长相
关领域及公司的界定进行动态更新与调整。
(1)行业配置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符合科技主题的相关行业,通过跟踪各行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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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 变动情况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根据
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场预期、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各行业在投资组合
中的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基本面研究策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通过
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估值分析和市场面分析,精选出具有清晰、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
被市场相对低估、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进行投资,兼顾价值风格与成长风格的平衡。
公司核心优势:选择在产品、技术、创新能力、资源、品牌等方面具备核心竞争力的
上市公司;
公司发展潜力:选择符合未来经济发展方向或受益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上市公司;
公司商业模式:选择业务规划和发展战略清晰、核心商业模式具有可持续性的上市公
司;
公司治理结构: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层经验丰富、激励机制合理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主要通过成长性分析、财务分析和估值分析等,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成长性和相对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包括营业利润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收入增长率等;财务指标包括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估值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
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结合公司基本面、相关行业发展前景、
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金供求曲线、市场利率走势、信
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配置结构,
综合内外部信用评价,精选债券,以期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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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
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
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
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
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配置。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
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
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科技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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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依据下列标准构建组合: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票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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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4)、
(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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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60%+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30%+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节能环保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
汽车产业、数字创意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表性的 100 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
数样本,以反映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港股
投资部分除外)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
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隶属于中债总指数
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
的可流通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
用最广泛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定,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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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投资,除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市场波
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的诸如环境、市场波动风险、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因素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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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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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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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
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
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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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
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为准。
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行估值。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估值的公平性。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
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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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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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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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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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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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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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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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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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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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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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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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
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
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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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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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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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有)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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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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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营业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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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
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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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
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
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
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
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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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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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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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持有人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
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
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
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本基金实际投资过程中,将
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合理配置资产。极端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
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前述单
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投资成本等可能受
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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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在
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抵押资产的流动性一般较差,因
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
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
范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
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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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科技主题股票,并在此基础上筛选具备
核心竞争优势、发展空间大、有持续成长潜力的公司,构建投资组合。由于市场存在不确
定性,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根据投资策略进行
投资可能面临无法盈利甚至亏损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科技主题”的界定标准可能与行业已有定义或一般认知预期存在差异,
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及商业模式发展,科技主题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上市公司的
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必要
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科技主题的界定标准。因此,本基金还面临科技主
题界定标准变更的风险,特提请投资者关注并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审慎做出投资选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1)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若投资,则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
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
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
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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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
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影响;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
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
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
元,且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认购份额。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续,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六)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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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
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
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
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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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风险;
(十)声明
担投资风险。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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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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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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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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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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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异常交易
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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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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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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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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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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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除外;
(6)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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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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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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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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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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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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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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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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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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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
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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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科技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科技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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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对本条的监督仅限基金
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对本条的监督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
基金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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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
金托管人对本条的监督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处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基金托管人对本条的监督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处的全部投资
组合);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 2、9、14、15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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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与本机构有关的前述关联方的更新信息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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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
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
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
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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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账户。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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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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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
托管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处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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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两份
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
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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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
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
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
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
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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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为准。
(10)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
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1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4)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
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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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以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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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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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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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对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中财务数据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报
告中财务数据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专用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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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
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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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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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至上”
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
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
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公司网站和
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
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在合理时间
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省密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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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
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
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额、交易等信
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
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
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服务定
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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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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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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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
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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